笔者认为,此举背后意义深远。目前正值我国大力“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关键时期,唯有严厉打击“傍名牌”侵权行为,让名牌企业的商标得到高规格的保护,尊重创新、愿意创新、享受创新的行业文化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全社会创新的“春天”才会到来。
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是傍名牌、搭便车的常见手法。一种方式是在境内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另一种方式是在香港地区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字号,在内地以该香港公司授权、监制、许可等名义开展业务。
以“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1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再以“格力”为例,经检索,境内外与格力电器无关、却冠以“格力”字号的企业,多达近百个,如“深圳正品格力电器有限公司”、“青岛金品格力电器有限公司”、“格力小家电(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香港老板”、“香港格力”等企业名称,标注在电器产品上,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为正牌公司关联企业的产品,损害知名品牌的声誉。针对此类侵权现象,即使权利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纠正恶意侵权企业名称的申请,但市场监管部门一般会要求权利人提供法院胜诉判决,以法院判决作为纠正恶意侵权企业名称的依据。因此,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但诉讼成本高、耗时长,一般很难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会给知名企业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
不仅如此,恶意抢注商标“横行”必然大大增加商标审查机关的审查工作量,造成国家有限行政资源的浪费。更为严重的是,通过国家机关授权这种形式上合法的途径抢夺他人的成果,对于公众也会造成不良预期,助长投机心理,无法激励创新,更不利于培育具有良好信誉的品牌。
因此,商标管理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对于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除依法驳回外,还要对其“零容忍”,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的法条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规制,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时,建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实质上是否定了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傍名牌”等不法行为,这有利于及时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随机审查计划和商标使用证据举报项目,旨在打击商标虚假申请或恶意申请,打击傍名牌商标注册行为。实施该政策后,大约73%通过“马德里体系”及65%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注册国际商标并获准注册的权利人无法按要求提供指定产品的使用证明,因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部分或全部被撤销。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董明珠在建议中提出,加强境内与香港、澳门政府的沟通,推动香港、澳门公司注册处将境内驰名商标列入保护范围,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注册为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名称。
这是很有必要而且可行的建议,堵住了制度的漏洞。因为确实有不少侵权者是在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公司字号,在内地以该香港公司授权、监制、许可等名义开展业务。
市场制度不断完善需要更多的人建言献策。董明珠的这一建议影响范围广,意义也十分深远。笔者相信,只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对‘傍名牌’商标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会崛起,中国制造的声誉在国际上也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