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所称的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各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8-2021年)》的项目。主要包括城乡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冬季清洁取暖相关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也可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专项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车辆修理和征地拆迁及其他与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无关的日常性开支。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共同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凡是上级补助资金均采取因素法分配,确有个别项目必须的,可采取项目法分配。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结合中央奖补资金下达情况提出资金筹措及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