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规定,各地要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研究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树立建筑全寿命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避免盲目高投入和资源消耗。
自2019年起,县级以上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法定城乡规划,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各市(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方案》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加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未通过规划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