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就全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除山区等不具备清洁取暖条件的采用无烟型煤替代外,全市居民散煤基本“清零”。实施居民煤改清洁能源取暖121.3万户(不含山区约3万户),其中城市地区12.9万户(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4.3万户),农村地区108.4万户。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考量电力、燃气配套等基础条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优先用电”,注重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实行整村推进,深入宣传发动,明确配套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多方共赢。
——合理负担、惠及民生。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尽量少增加居民负担,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实现预期效果。
三、改造方式及任务
各区结合配套电力和燃气设施情况,主要确定以下改造方式:一是“煤改电”,包括采用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取暖;二是“煤改气”,主要采用燃气壁挂炉取暖;三是集中供热补热,主要针对热力管网已经覆盖区域,通过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取暖;四是少量拆迁、腾迁和利用现有空调等其他方式。
(一)“煤改电”。共计54.3万户,占总任务量的44.8%。其中,城市地区3.7万户,农村地区50.6万户。
(二)“煤改气”。共计58.3万户,占总任务量的48.1%。其中,城市地区4.3万户,农村地区54万户。
(三)集中供热补热。共计5.5万户,占总任务量的4.5%。其中,城市地区5万户,农村地区0.5万户。
(四)其他方式。共计3.2万户,占总任务量的2.6%。
四、工程建设投入及资金来源
(一)“煤改电”。安装蓄能式电暖器的,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城市部分,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按现行政策,市级投入600元/台,区级投入600元/台,居民承担600元/台,其他地区,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4400元/户,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安装空气源热泵的,户内取暖设施(含空气源热泵、户线改造、散热器等)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25000元/户,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安装直热式电暖器的,户内取暖设施购置和配送,市级投入600元/台,区级投入600元/台,居民承担600元/台;户外电网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电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
(二)“煤改气”。户内取暖设施(燃气壁挂炉、散热器等)购置安装,按照实际费用,区级最高投入6200元/户,超出部分由居民承担。户外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区级投入2800元/户,其余由供气企业承担,居民不承担。为确保环保达标,燃气壁挂炉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100毫克/千瓦时。
(三)集中供热补热。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按现行政策,市级财政投入41元/平方米,区级财政投入69元/平方米,居民不承担,对部分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地区,区级财政投入110元/平方米,居民不承担。
(四)资金来源。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四种渠道:一是各区以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由各区征收的供热工程建设费给予补助,不足部分各区可通过安排预算资金适当补助;二是供电供气企业负担;三是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中央奖补资金;四是市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改燃并网专项资金和城建资金适当补助。
对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清洁取暖费用(含腾迁、拆迁费用)由各区先行垫付,待相关地块出让后,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五、运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煤改电”。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享受每日21时至次日6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每户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此外,每户每年保供炊事用液化石油气8罐(15公斤/罐),每罐补贴50元,由区财政负担。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二)“煤改气”。采暖期不再执行阶梯气价,按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给予1.2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采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供气的,依据国际市场当期价格,经成本监审,超出城镇燃气居民用气价格部分给予供气企业适当补贴;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不具备燃气管网敷设条件、采用罐装气采暖的,补贴费用参照执行。补贴期限暂定3年,自2017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止。
(三)补贴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通过统筹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调剂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通过各区预算安排。
六、配套政策
(一)鼓励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和电锅炉、燃气分布式能源取暖。分散取暖的,参照“煤改电”“煤改气”政策执行;集中取暖的,参照环城四区环外燃煤供热锅炉改燃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20元,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由市改燃并网专项资金解决,其他区由区财政负担。
采用电锅炉集中取暖的,取暖用电按照“煤改电”峰谷电价执行,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对采暖用电量进行核定后,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
对新建房屋采用燃气分布式能源的,参照《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67号)执行,用气价格参照我市燃气电厂用气价格执行,余电部分由电力部门按照燃煤标杆电价收购或参与市场化交易。
(二)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区组织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对居民清洁取暖建设项目,经相关决策程序后,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前期工作函、规划审批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施工登记函,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即可开工建设,法定审批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
(三)清洁取暖工程涉及的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液化石油气(LPG)供气站、供热调峰站等,涉及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调整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筹调剂,优先予以保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简化审批程序,给予协调支持。
(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实施清洁取暖的,建设及运行费用和先行腾迁、拆迁费用由各区先行垫付,待相关地块出让时,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五)已实现清洁取暖的住户,享受同等的运行补贴政策。
(六)农村涉及“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由各区制定认定办法。对“一户多宅”的,经认定后,一套住宅户内设备购置安装享受本政策,其余住宅需缴纳抵押金后可享受补贴政策,待设备使用满3年后予以退还。
(七)对优抚对象、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由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八)为确保完成清洁取暖任务,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奖补力度,制定本区的财政奖补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业参加的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推动机制,负责推进具体任务实施,结合实际工作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推动。各区人民政府是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推动本区清洁取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区、各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一是建档立账。以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户为单位建档立账,形成登记表、花名册、统计表,实行台账管理。二是保障进度。周密规划,精心组织,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推动工程建设。三是全力组织。各区为责任主体,分解任务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严格督导考核。加强对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检查、督导,市有关部门组成四个督导服务组,实行包联制,赴各区现场督导,对各区工程进度缓慢的,及时发出黄色或红色预警。加大考核力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区,给予表扬;对进展慢、工作不力、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区,进行约谈、问责。各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对乡镇(街道)和区属部门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