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严格遵循:“‘煤改气’要多方开拓气源,提高管道输送能力,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规划地推进,防止出现气荒”的原则,督促各级供气企业、城镇燃气公司与上游供气商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序推进“煤改气”。同时,煤炭企业要结合国家煤炭去产能工作统一部署,根据采暖季北方地区热力生产用煤需求,合理释放部分煤炭先进产能,保障民生取暖用煤。
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做好清洁供暖热源应急储备。根据采暖季供暖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在存在供暖缺口且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供暖等供暖方式不能满足清洁取暖需求的情况下,对于未列入投产计划、已建成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开工条件完备的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背压机组除外),可作为应急储备电源,向外供热,保障民生采暖的应急需求,但原则上不计入当年煤电投产装机规模。
通知强调,应进一步通过煤电灵活性改造、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等方式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持风电、光伏保障消纳外电量更多用于清洁供暖,减少弃风弃光。
此外,通知还对地热、生物质能源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