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商报就今冬西安市取暖煤改政策落地情况进行调查,在走访中,发现基层无论是社区工作者还是城乡居民对相关政策知之甚少。
目前西安市财政局发布了针对城乡居民供暖煤改补贴细则,其中明确,第一笔补贴金将于供暖季结束后发放。煤改气凭采暖季购气凭证,每立方米补贴1元;煤改电凭采暖季购电凭证,每度电补贴0.25元。“二选一”总额均不超过1000元。
>>补贴对象
参与煤改清洁能源的西安市户籍城乡居民。认为定时间为2017年4月1日,之后煤改清洁能源设备购置费、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及为采暖发生的购气费购电费,以发票为依据。
>>补贴方法
煤改气:采暖季每立方米补贴1元
对城乡居民家庭“煤改气”产生的设备购置费用和工程安装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为总费用60%,每户总补贴不超过3000元。
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天然气购气缴费凭证,按照使用量每立方米补贴1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用气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根据实际使用量补贴。
政策执行期城镇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农村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煤改电:采暖季每度电补贴0.25元
对城乡居民家庭“煤改电”产生的购买电取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发票价格的60%补贴,每户总补贴不超过3000元。单个采暖产品购置价低于100元的不予补贴。
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按照使用量每度电补贴0.25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装了峰谷分时计量表的居民同时享受峰谷电价补贴。
政策执行期城镇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农村地区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使用洁净煤:每户每年补贴300元
对天然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且当地输配电网等电力基础设施达不到“煤改电”条件,购买使用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的农村居民,给予每户一次性补助300元。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
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户和城乡特困人员,使用洁净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补助政策执行期为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
>>补贴发放
需有安装设备的确认书
居民签订煤改洁承诺书后,购置相关采暖设备和支付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凭购置发票(需要安装的设备要有安装确认书)、户口本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报备,由四级网格长查验相关原始凭证,留存复印件并登记造册。经现场核查、拍照存档后签字确认,在居委会(村委会)集中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将符合规定条件名单及备案资料报街办(镇政府),由三级网格长签字确认后报区县农林或民政部门审核。
农林或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二级网格长签字同意,区县财政部门据此清算兑付资金。
凭采暖季购气购电发票领取
居民签订煤改洁承诺书后,在供暖期内由网格员进行日常入户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原则上每月随机抽查一次,发现违规,拍照存档。
供暖期结束后,居民凭购电、购气相关票据和户口本到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报备,由四级网格长查验相关原始凭证,留存复印件并登记造册、签字确认,在居委会(村委会)集中公示七个工作日后,将符合规定条件名单及备案资料报街办(镇政府),由三级网格长签字确认后报区县农林或民政部门审核。
农林或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县二级网格长签字同意,区县财政部门据此清算兑付资金。
此外,对于使用二次配风多燃料高效清洁水暖炉具和洁净煤的城乡居民,其补贴发放参照设备购置和运行费补贴发放有关流程规定执行。
补贴金额分两次发放
“煤改气”“煤改电”按照“二选一”的原则进行补助。所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的本市居民,只能一次性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补贴金额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时间为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第一个采暖季结束之后,发放金额为应补金额的50%;第二次发放时间为第一次发放时间一年之后,发放金额为应补金额的50%。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特困人员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在3000元设备购置支出内,据实补贴。
农村居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城市居民通过指定银行卡发放。
凡是申领了购煤本的城乡居民户,不再享受“煤改气”“煤改电”补贴政策。
>>惩罚作弊
不履行煤改协议将纳入西安市个人信用建设体系
在“煤改气”“煤改电”过程中,居民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而不履行承诺或通过虚开发票、伪造事实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已领取补贴资金的,收回全部补贴,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西安市个人信用建设体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审计部门将对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审计核查,对违规发放、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规定移交纪检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