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省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我省清洁供暖的“煤改气”用气价格。
省内燃气管输企业供各地农村“煤改气”供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供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政策。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暖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合理制定热力输送价格。
省内燃气管输企业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密切配合,积极与上游气源企业沟通,确保气源充足供应。各级供气企业要根据居民用气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居民用气比例,确保居民气量充足稳定供应。同时,各级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