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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清洁取暖价格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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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0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427
        廊坊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天然气和采暖用电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为推进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气代煤”和“电代煤”价格政策,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将廊坊市天然气和采暖用电相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然气价格政策

(一)完善城镇居民天然气阶梯价格政策。由以前的单阶梯调整为双阶梯,一般居民生活用气(炊事和生活热水用气)一档气量维持300(含)方不变,适当调整二、三档气量,二档气量为300-600(含)方之间,三档气量为600方以上;增设城镇壁挂炉居民用户用气阶梯气量(包括炊事和生活热水用气),一档气量为900(含)方,二档气量为900-2800(含)方之间,三档气量为2800方以上。各档天然气价格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

(二)农村“气代煤”价格政策。实施“气代煤”改造的农村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天然气一档价格执行。农村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管道天然气生活用气(不含集中供热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城镇实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户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农村其他管道天然气用户执行当地城镇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气价格政策。

管道天然气形式以外的实行LNG、CNG等形式供应的“气代煤”居民用户,其居民(含农村低保户)用气价格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主确定;非居民用气价格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三)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季节差价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实行基准价格管理。以现行价格为基准价格,自2017年11月1日起允许上浮,下浮不限。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上浮期,具体幅度按照上游门站价格调整额度相应调整,最高不超过20%;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恢复执行非居民基准价格。2017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5%。

二、关于采暖用电价格政策

(一)实行“电代煤”的居民采暖期(每年11月至次年3月)采暖用电执行居民一档峰谷电价,峰段时间为每日8:00时-20:00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0:00时-次日8:00时,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非采暖期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采暖期(每年11月份至次年3月份)采暖用电执行居民峰谷电价,峰段时间为每日8:00时-20:00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0:00时-次日8:00时,按照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合表电价标准。

(三)实行“电代煤”的农村其它非居民类采暖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政策,自愿选择峰谷分时电价。

三、有关要求

(一)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通知要求尽快对本企业天然气销售计费系统进行调整,确保按新的计价周期分档气量标准执行;各级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采暖用电价格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天然气和采暖用电各项价格政策的监督落实,并于11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告廊坊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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