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宁波市鄞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对实际设备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加大清洁生产实施推广力度。被列入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
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管理,通过能源审计的,每家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每家补助3万元。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节水型工业企业的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主动关闭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环节且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按实施后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100元的补助,最高50万元。
2016年11月23日,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宁波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市以建筑及其用能系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为重点领域,累计投入财政资金超过1.3亿元,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施了能耗监管系统、用能设备控制系统、空气源热泵等节能改造项目。
“十三五”时期,宁波市推进既有建筑进行空调、配电等重点用能设备绿色化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广热泵技术,在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实施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示范项目。力争到2020年底,每个县(市)区均有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2016年12月27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出经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审备案,获得国家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认证的绿色建筑工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80元的标准补助;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的补助方式分为A类补助和B类补助两种。B类补助指以A类补助范围之外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为载体,进行节能技术推广的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单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时间为2017-2019年。
2017年3月14日,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2017年宁波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指出推进既有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改造工程,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完成一批节能改造项目。到2017年底,完成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个以上。
温州市
2016年11月2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质量强市“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20年,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一次性合格率达到100%,实施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100%。推行“浙江制造”绿色发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绿色制造工艺,鼓励节能技术、工业技术和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加快工业领域先进减排工艺技术的推广应用。
2016年11月2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到2020年,全市能源需求总量控制在2007万吨标准煤左右。同时,引导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等通过开展营销电商化、交易金融化、投资市场化、融资网络化等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强化工业节能,提高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效管理,继续推进余热余压、蓄冷蓄热、电机节电等节能工程。
推进建筑节能,严格落实浙江省关于建筑节能相关要求,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探索利用热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在城市供暖、工商业等领域推广大型以电代煤项目,开展电采暖替代燃煤锅炉的示范工程;在城镇、乡村、城中村等散煤消耗区域,鼓励“煤改电”工程,在住宅建筑中鼓励采用电采暖类供热设备,结合用电需求做好已有配电网的增容改造。
2017年2月20日,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温州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资源与环境生态部分》,指出通过出台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办法和资金扶持,鼓励产学研体系中各环节的创新行为和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再创新行为,并配套给予其他要素的支持。
2017年9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2017—2020年)》,指出实施智能制造装备开发计划,大力发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台(套)化装备,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领域装备进口替代。力争到2020年,实施装备制造重点项目150个。
嘉兴市
2016年3月7日,嘉兴市机关事务局印发《嘉兴市公共机构2016年节能工作要点》,指出鼓励行政机关、大型事业单位公共建筑与重点用能公共机构,根据《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要大力组织节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要组织一个80万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
2017年3月8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兴市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规划》,指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有序推进电能替代。鼓励用能单位加大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清洁能源电力消纳能力。
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使用,把循环经济理念全面贯彻到低碳社区建设过程中。扩大绿色消费需求,结合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与嘉兴市实际,继续推广节能空调、热水器等节能产品的使用,提高节能产品的认可度和市场份额。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船型和先进动力系统,并加装热泵、余热回收等节能装备。做好车站、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节能低碳工作,开展空调系统等节能改造。
2017年5月25日,嘉兴市南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嘉兴市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规划》,指出组织实施医院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推进供暖、空调、配电等重点用能设备节能改造,全市医疗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和施工。
推广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例。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0个。实施可再生能源改造工程。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合理使用空气源热泵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利用可再生能源。
台州市
2017年3月15日,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台州市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完成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约300万平方米。试点推广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设备)在建筑中的应用。“十三五”时期,台州市仍将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技术推广应用。
结合绿色建筑、绿色社区等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发展换热型热泵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热泵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力度,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工程积极实施与建筑一体化的相关可再生能源技术。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研单位、企业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和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加强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发的扶持和引导,积极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并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和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大力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相关技术,同时,大力推进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