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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支持“煤改电”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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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12  浏览次数:2762
       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黑龙江省近日制定出台了“煤改电”电价政策。新电价政策1日起在各地供热期内执行。

据悉,黑龙江省制定出台的“煤改电”电价政策主要针对“煤改电”用户,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从具体电价标准看,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峰时段为每千瓦时0.645元,平时段为每千瓦时0.513元,谷时段为每千瓦时0.2898元;其他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峰时段为每千瓦时0.6953元,平时段为每千瓦时0.5858元,谷时段为每千瓦时0.3263元。用户接入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每度电价相应降低1分钱。与以往相比,该电价政策延长了谷时段时间,降低了谷时段电价,有利于“煤改电”用户节省电费支出。

政策同时规定,原居民电采暖用户以及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利用地热能供暖用户可自愿选择保留原政策或执行新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居民家庭“煤改电”取暖执行同样的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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