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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煤改”补贴8000元,采暖电价0.2元/千瓦时,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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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18  浏览次数:1741
 关于印发《大同市2017年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大同市2017年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大同市2017年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同政办发[2017]60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进一步推进2017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同办字[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美丽、富裕、幸福大同”的目标,依托我市清洁能源丰富的优势,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负担合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大力发展清洁采暖,努力减少燃煤消耗和烟尘排放。以城市禁燃区和建城区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满足广大居民清洁采暖的内在需求为工作出发点,做好大同市2017年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使我市空气质量稳中有升,让“大同蓝”成为常态。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全市完成5.3万户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其中新增集中供热4万户,以气代煤1万户,以电代煤3000户。在条件成熟地区,实施集中供热。燃气及电能替代工作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由市市政管委、市经信委商市环保局后确定具体实施区域及相应户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实施区域侧重于城市禁燃区所在地的城区、南郊区、开发区以及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兼顾全市。

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市供电公司提出台区变压器可实施“煤改电”的数量及位置分布,市经信委依据市供电公司建议完成今年确村确户工作,其余户数根据电网改造资金额度列入相应年度计划,同时以正式文件明确改造村户,并与改造主体签订合作协议。企业自行将燃煤锅炉改成电采暖后,所带户数按“煤改电”统计。

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省下达的清洁取暖改造任务5.3万户(其中:城区0.812万户、南郊区3.5万户、开发区0.188万户,其余县区分别完成1000户)。

三、补贴政策

针对电能替代工作出台如下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对通过“煤改电”工程实现冬季清洁能源取暖的供热项目进行补贴。

(二)补贴对象。

为了快速推进“煤改电”取暖工程建设,保障后期的运行和安全管理,补贴对象为实施“煤改电”供热改造的主体企业,不单独对用户补贴。

(三)补贴标准。

“煤改电”补贴标准。

(1)建设补贴。

电网增容改造费用由市供电公司承担,由供电公司申请列入城网、农网改造范围。对“煤改电”用户参照“煤改气”用户户均1万元投资进行改造,主要工程内容包含设备购置、安装,从电表到设备的电缆连接等。改造补贴户均8000元,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每户居民只承担2000元改造费用。

(2)运行补贴。

给予采暖期用户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1.2万千万时,超出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电价补贴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煤改电”用户采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四)其它

对于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益单位集体用户“煤改电”设施改造费用,可参照以上投资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资金支持,设施改造费用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运行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对经营性生产场所,由县(区)政府督促用户自行进行集中供热或电采暖改造。

对市区范围内采用天然气锅炉、水(地)源热泵进行集中供热的居民小区,可参照“煤改气”“煤改电”补贴标准或集中供热补贴标准对集中供热单位予以气价或电价运行补贴。

补贴资金按改造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统筹使用。具体补贴程序和办法由市、县(区)财政局制定。

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具体实施部门

为了积极推进我市“煤改电”、“煤改气”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部门工作分工确定:我市清洁采暖“煤改电”工作牵头实施部门为市经信委;我市清洁采暖集中供热及“煤改气”工作牵头实施部门为市市政管委。

为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对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项目的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施工等许可审批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对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方和部门性收费予以减缓免。

五、市级相关部门工作、县区工作及责任单位

1、全市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统筹推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市燃气公司)

2、制定大同市冬季清洁采暖“煤改电”工程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

3、制定大同市冬季清洁采暖“煤改气”工程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市政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燃气公司)

4、积极筹措落实市级资金,制定资金补贴程序和办法,及时拨付资金到位,监督管理资金使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在建和运营清洁能源项目的监察和监测,确保各个清洁能源项目符合环保要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全市散煤销售点的监管,做好流通领域散煤质量抽查检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散煤销售点和销售不合格散煤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7、全市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8、全市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综合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9、各县区与市政府同步出台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10、全市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集中精力做好清洁取暖工作,将此项工作与城市禁燃区建设工作共同推进,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

(二)统筹安排,科学施策。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多措并举、统筹考虑、科学施策。建立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取暖需求。

(三)强化监督,达到效果。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煤改气”取暖运行的监督检查,杜绝只改造不使用套取补贴的现象。对确实实现“煤改气”取暖的用户进行补贴,并签订承诺书,保证不再使用煤炭及其制品,一经发现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取消相关补贴,拆除燃煤采暖设施,对向清洁供热区域销售原煤及其制品的行为严格禁止、严厉打击,保障清洁取暖改造效果。

(四)明确任务,严格考核。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将进行工作的监督考核,对工作完成好、居民满意度高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进行约谈、问责。

(五)强化宣传,社会参与。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基层宣传推广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从用户切身利益出发,广泛宣传清洁取暖在安全、环保方面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治理工作,营造出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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