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
2016年5月2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2016年削减煤炭工作计划》,指出实施淘汰燃煤锅炉工程,削减煤炭38.8万吨。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步伐,重点推进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年底前完成淘汰燃煤锅炉549台,削减燃煤38.8万吨。实施农村散煤治理工程,削减煤炭10万吨。实施农村煤改电、煤改热泵等新型能源替代散煤工程,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削减煤炭10万吨。实施工业节能技术工程,削减煤炭0.3万吨。
2016年6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指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因地制宜推广煤改热泵、煤改电等新型能源利用方式,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2016年6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指出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压减替代散煤300万吨左右。2017年,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5%以上,各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65%左右。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采暖。2017年底前,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居民采暖基本实现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基本实现城市无煤化。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逐年提升电的使用比例。
在电力保障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扩大空气源热泵等先进技术采暖规模,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有条件的村要大力实施“煤改电”,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制定支持政策。“煤改热泵”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地热采暖,单户或小区集中供暖的省级每户补贴2700元。“煤改电”支持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对居民分散燃煤采暖用户实施“煤改电”的,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对涉及“煤改电”实施燃煤锅炉拆除以及燃煤采暖用户实施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改造的,燃煤采暖锅炉拆除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时给予3万元补贴。
2016年6月30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指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新增供热面积65万平方米,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2017年,建成区集中供热率确保达到75%左右。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逐步提高城区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统筹电力供应条件,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采暖。城市区域范围内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居民采暖基本实现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基本实现无煤化。因地制宜确定清洁供热方式,鼓励开发利用热泵等清洁能源实现集中供热。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煤改电,逐年提升电的使用比例。
2016年7月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栾城区2016年削减煤炭工作计划》,指出重点在栾城区二、三环之间区域和建成区范围内推进居民分散燃煤采暖压减替代工作,通过实施集中供热、煤改电。实施农村煤改电、煤改热泵,有效降低农村散煤使用量,削减煤炭2万吨。
2017年2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出大力推进集中供热、电代煤工作,2017年主城区全面实现无煤化。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2017年采暖季前全部实现清洁替代。全市其它农村地区积极开展煤改电、煤改热泵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2017年所有县城建成区能集中供热的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范围必须使用电代煤,彻底杜绝居民散煤取暖。
2017年2月16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在中心城区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年底前完成剩余1.6万余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电”等替代工作,实现燃煤归零。在四组团,通过集中供热、“煤改电”等方式,农村地区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完成38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电”。积极开展煤改电、煤改热泵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5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电”。2017年底前全市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2017年底前全市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煤改电”支持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在电价政策方面,“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2017年3月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对辖区内使用分散燃煤采暖的居民,能够实施集中供热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2017年全面完成涉及2488户村(居)民“煤改电”工作,实现燃煤归零。2017年全区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煤改电”支持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在电价政策方面,“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补贴9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在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煤改热泵等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6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指出在居民生活和取暖方面,城市周边及负荷集中的地区,优先支持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分散燃煤。难以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平原农村积极推进电代煤。在农村服务业方面,有条件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难以替代的全部实施电代煤,全面取缔机关及事业单位、商业、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分散燃煤。在农业生产方面,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采用电代煤,逐步取缔平原地区农业生产用分散燃煤。
2017年,居民生活及取暖启动实施电代煤,“1+4”组团县区实现散煤“清零”,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5%,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2019年,全市全域实现清洁取暖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0%,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在集中供热替代方面,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努力以集中供热替代居民采暖、服务业供暖。在城区和工业园区周边,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富余能力向合理半径内延伸覆盖。在工业热源周边,支持企业向周边村镇实施清洁供热。在负荷集中的镇,紧密结合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支持成片区域开发利用热泵技术。加快实施中小型燃煤供暖锅炉煤改电等清洁能源分布式供暖。支持电代煤,不宜改气的农村实施电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以热泵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全部改电或采暖用电。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可再生能源替代,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取暖,打造多模式试点示范,不断扩大推广规模。发展太阳能与空气源(地源)热泵联合、与电能或燃气辅助加热等新型供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