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精神,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哈尔滨市主城6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3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限期内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
(二)对呼兰、阿城、双城3区的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以及哈尔滨市区(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20蒸吨/小时(含)的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其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补助标准
(一)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
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小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联网费用。
(二)改用清洁能源补贴标准
1.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排放标准的燃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采取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3.对采取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淘汰燃煤锅炉补助标准
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程序
申领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向区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确认其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后,对属于小锅炉淘汰范围、应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区级环保部门应出具确认意见,并根据淘汰方式和验收责任分工确认验收牵头部门。
(二)联网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对实施联网工程的项目,按照协议签订和项目验收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拨付70%和30%的补助资金。
2.供热单位和联网单位签订联网工程协议后,供热单位持区级环保部门确认意见及工程协议,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70%的补助资金。
3.联网改造工程全部完工并实施供热运行后,供热单位向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区级供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30%补助资金。
(三)改用清洁能源或废弃拆除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1.对环保部门牵头的商业服务业单位清洁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环保部门申请验收。区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2.对工信部门牵头的工业企业清洁能源改造或废弃拆除工程完工后,由实施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向区级工信部门申请验收。区级工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市级工信部门审批,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资金拨付渠道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将由市级承担的拆除并网补助资金拨付给市住房局,将清洁能源改造和废弃拆除补助资金拨付给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和市工信委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实施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区财政部门依据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意见,于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将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
四、补助资金来源
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等8区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双城区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