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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印发冬季清洁供暖电代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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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3  浏览次数:3653
     近日,淄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淄博市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该市将利用3年时间在全市集中供暖范围以外的区域全面实施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3年完成气、电代煤工程

用3年时间实施冬季清洁供暖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对现有具备条件的村(居),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10万户气代煤电代煤建设任务;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程;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收尾任务。

电代煤推行峰谷电价

实施电代煤工程,蓄热式电采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资金,按照85%(每户最高补贴5700元)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推行峰谷电价政策。电代煤采暖用户不再执行阶梯电价。电代煤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非采暖期可选择不执行峰谷电价。

自2017年起,对电代煤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用电量不足6000千瓦时的据实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

对采取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采暖方式的电代煤居民用户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补贴,剩余部分由用户承担。

对电代煤用户生活用气,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石油气(12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对参与电代煤工程的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蓄热式电采暖设备和采暖用电费用由区县统筹解决。

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电代煤采暖的,按照实际峰谷用电量由区县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地电改煤工程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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